赌博是指以钱物为赌注比输赢的行为,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,是社会的一大公害。任何形式的赌博,必须一律禁止。共产党员、干部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,是违反党纪、政纪的行为。不仅败坏了党风、政风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,而且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的影响。为维护纪律,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,惩治腐败,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对参与赌博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理规定:
一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
(一)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,被司法机关决定免于起诉或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;
(二)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,被司法机关收容劳动教养的;
(三)惯赌或以赌为业,聚赌抽头的;
(四)动用救灾、救济、防汛、抢险、优抚等专项款(物)额在二千元以上作赌资的。
二、赌资数额在一百元以上,不满一千元的,或赌资数额虽不满一百元,但多次参加赌博的,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。
赌资数额在一千元以上,不满三千元的,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赌资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赌资按参赌人个人每参加一次的输赢总额计算。多次参赌未处理的,赌资按累计金额计算。
三、为赌博提供场所、赌具或其它方便条件的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、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。从中获利在一千元以上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四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党员负责人,本人虽未参加赌博,但对本单位干部、职工参与赌博放任不管、知情不报或查禁不力的,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。
五、经营旅馆业、客运交通业、公共文化场所的党员负责人,对其经营的场所、客运工具内发生的赌博放任不管、知情不报或查禁不力的,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。
六、本人或指示他人妨碍查处赌博,包庇参赌人员、串供堵口、提供伪证的,或对检举人、证明人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。
七、在查赌、禁赌中徇私舞弊、敲诈勒索、侵吞赌资的,给予撤消党内职务以上的党纪处分。
八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重或加重处分:
(一)党员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人员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;
(二)用公款作赌资的;
(三)擅离职守,在工作时间赌博的;
(四)在公共场所或涉外活动中赌博的;
(五)屡犯不改的;
(六)教唆、诈骗他人赌博的;
(七)因赌博滋事或引发人生伤亡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;
(八)以赌博为由进行贿赂、送礼的。
九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轻或减轻处分:
(一) 主动交代错误,积极上缴赌具、赌资的;
(二) 检举揭发他人,经查证属实的。
十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,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,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都要给予其相应的政纪处分。
十一、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,情节显著轻微。本人认真检讨的,可批评教育,免于处分或不予处分。
十二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
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处理的案件,一般不再重新处理。尚未处理的案件,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。